张西五与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423执22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7
案件内容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执22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423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由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某某给付借款9300000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0元,本案执行费7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通过诉讼保全先期查封的房产未经竣工验收,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贾航
审判员陈粮
审判员张锐
书记员:
书记员闫欣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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