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静、陆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311执保53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6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53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谭静,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陆昕,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李永旭,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静与被申请人陆昕、李永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陆昕、李永旭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陆昕、李永旭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谭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厉建鹏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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