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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静、陆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311执保53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6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保535号

当事人:

申请人谭静,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陆昕,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李永旭,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静与被申请人陆昕、李永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静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陆昕、李永旭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陆昕、李永旭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谭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厉建鹏

书记员:

书记员王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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