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2772号
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文,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泽铭,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泽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信用卡卡号:62×××60。
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情况: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信用卡客户协议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三、被告欠款情况:
截至2019年7月28日,欠本金116634.71元、利息4296.4元、分期手续费10327.27元、违约金5475.85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清偿截至上述日期的各项信用卡透支欠款,2019年7月29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信用卡客户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蒋泽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9年7月28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16634.71元、利息4296.4元、分期手续费10327.27元、违约金5775.85元以及从2019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被告蒋泽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汤佩芳
书记员:
法官助理史浩炀
书记员曾可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