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铭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浙杭刑执字第2554号
案由:
受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05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杭刑执字第2554号
当事人:
罪犯陈浩铭,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嘉海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杜文斌、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蔡盛聪、张永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浩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浩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浩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浩铭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浩铭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审判员杨宏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