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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铭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浙杭刑执字第2554号
案由: 受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05
案件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杭刑执字第2554号

当事人:

罪犯陈浩铭,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嘉海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杜文斌、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蔡盛聪、张永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浩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浩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浩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浩铭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浩铭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审判员杨宏林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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