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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与吉林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04执保1126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25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保1126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刘强,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被保全人:吉林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凯。

被保全人:刘凯,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刘强与吉林豪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0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9965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599655.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吕同玉

书记员:

书记员徐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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