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仲梯、张荣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923执118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01
案件内容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923执118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仲梯,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羊角塘镇。
被执行人张荣,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羊角塘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仲梯、张荣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波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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