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25244号
当事人:
原告:朱起,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桢珍,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劼,总经理。
被告:吴劼,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张丰,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唐风汉格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丰,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曼,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星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其浦,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朱起与被告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格赛事)、吴劼、张丰、唐风汉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格控股)、杭州星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某独任审理,于2020年7月22日、2021年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朱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被告汉格赛事、吴劼、张丰、汉格控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程、何可曼到庭参加诉讼,星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朱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被告汉格赛事、吴劼、张丰、汉格控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到庭参加诉讼,星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汉格赛事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最后一笔借款出借日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汉格赛事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朱起当庭撤回第2项诉请;其余诉请不变。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7日,汉格赛事与华清同仁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汉格赛事出借200万元。《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汉格赛事逾期还款,应向B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且B公司有权要求汉格赛事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义务。2019年6月25日,B公司与朱起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相关债权及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朱起,并由B公司及朱起共同委托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向汉格赛事及担保人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通过EMS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款的律师函。但截止本案起诉之日,朱起仍未收到汉格赛事或担保人的任何还款。遂起诉。
汉格赛事辩称:1.B公司多次反复向汉格赛事出借款项,包括本案起诉的借款,双方一共存在30笔借款;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5228号民事调解书中,B公司与汉格控股亦存在一笔700万元的借款,并由汉格赛事、张丰、吴劼提供了担保。由此可见B公司以经营性为目的,向汉格控股、汉格赛事出借借款行为属实,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典型的职业放贷人。朱起作为B公司的董事,事实上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起与B公司在本次放贷过程中已经构成职业放贷,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该份《借款合同》应当自始无效,汉格赛事仅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利息。2.即便《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就朱起主张的200万元借款,其最初、原始的性质系B公司对汉格赛事的投资款,用于汉格赛事清理债务、日常经营需要;债权转让前,汉格赛事已经陆续归还了732,000元(2018年12月26日归还给B公司170,000元、2019年6月6日归还给B公司250,000元、2019年6月13日归还给B公司232,000元、2019年7月3日归还给B公司80,000元),故《借款合同》欠款余额应仅剩1,268,000元;汉格赛事的账户实际由B公司控制,《借款合同》到期后,汉格赛事账户仍有不少流动资金,但B公司却不将相关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具有较重违约责任的本案借款,系恶意促成汉格赛事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故汉格赛事在本案中不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吴劼、张丰、汉格控股共同辩称:1.如前所述,由于B公司与汉格赛事之间的借款合同归于无效,主债权无效的,担保合同自然无效;而且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借款,相应担保也应当予以作为无效处理。2.即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吴劼、张丰、汉格控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担保责任。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吴劼、张丰、汉格控股对汉格赛事的债务系以股权质押的形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由担保方张丰、吴劼、汉格公司、星冠公司共同就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借款合同》末页(担保方确认签章页)首部明确约定:“担保方明确如下内容:担保方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本合同内容,并愿意以担保方持有的甲方股权质押于乙方的形式,为甲方对乙方负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以上约定看,合同中从未有条款表明吴劼、张丰、汉格控股对汉格赛事的债务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系保证人。相反,在担保方最终确认合同内容、进行担保事项签字盖章确认的页面明确了担保方以持有的汉格赛事股权质押于B公司的形式,对汉格赛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次,案涉款项产生的初始原因系B公司对汉格赛事的投资,B公司投资款的保障措施应当以对公司的权益为限,亦合乎情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案涉款项产生的原因均系为汉格赛事生产经营所需。B公司对汉格赛事所谓的垫资款,系基于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支付义务。B公司作为投资方,因该期间汉格赛事情况较为复杂,故未以持股形式直接体现为其与汉格赛事的股权投资关系,而是以《借款合同》及股权质押担保这一形式保障其投资权益,这是《借款合同》签署的本意,也是股权投资商事活动中的常有做法,更符合“公司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依附于公司本身的价值,体现为公司的股权价值”这一基本逻辑。最后,案涉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股权质权尚未设立、生效,吴劼、张丰、汉格控股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吴劼持有汉格赛事13.81%的股权、汉格控股持有汉格赛事56.13%的股权,张丰不直接持有汉格赛事股权,而是以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杭州唯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唯唐合伙)持股15%。《借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并未针对相应股权办理质押登记,故担保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3.汉格控股的担保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违背了《公司法》第16条第2款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汉格控股亦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星冠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汉格赛事系成立于2007年9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劼。公司股东包括汉格控股(持股56.1340%)、唯唐合伙(持股15%)、吴劼(持股13.8080%)等八名股东。星冠公司为汉格赛事全资子公司。汉格控股系成立于2016年4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1,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丰。公司股东为张丰(持股99%)、吴劼(持股1%)。唯唐合伙系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的有限合伙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丰。合伙人包括张丰(合伙份额90%)、吴劼(合伙份额10%)。通过上述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安排,吴劼、张丰合计控制汉格赛事84.942%股权(56.1340%+15%+13.8080%)。
2018年12月27日,汉格赛事为借款人(甲方)、B公司为贷款人(乙方),吴劼为担保方1、张丰为担保方2、汉格控股为担保方3、星冠公司为担保方4(统称为担保方),共同签署编号XXXXXX27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6月起,因经营管理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甲方向乙方累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方式是乙方向甲方账户直接借款或根据甲方指示代付款,具体借款明细作为本协议附件;双方同意甲方最后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23日,甲方承诺于前述日期前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合计贰佰万元整;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约定借款期间借款利率为0;若甲方并未在本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前偿还本金合计贰佰万元,则每逾期一天,须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同时有权以甲方实际借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甲方追索自甲方收到借款至实际还款期间利息;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还款方式:……(2)本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本合同所约定借款不得展期,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第六条:借款的担保:1、由甲方及担保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担保范围包括甲方向乙方应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金钱给付义务:由担保方张丰、吴劼、汉格控股、星冠公司共同就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金钱给付义务)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义务;2、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期间为六个月,一旦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前偿还本金,则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有权自行选择适用前述担保条款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对甲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得以全部实现;……担保方明确如下内容:担保方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本合同内容,并愿意以担保方持有的甲方股权质押于乙方的形式,为甲方对乙方负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等。《借款合同》后附《唐风汉格借款明细表》,共计21笔借款,金额合计2,000,000元,包括:1.2018年6月4日B公司向星冠公司转账200,000元;2.2018年6月3日朱起向吴劼转账150,000元;3.2018年6月26日朱起向张丰转账30,000元;4.2018年7月16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300,000元;5.2018年7月27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70,000元;6.2018年8月1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80,000元;7.2018年8月3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30,000元;8.2018年8月3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60,000元;9.2018年8月10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00,000元;10.2018年8月15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300,000元;11.2018年8月21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30,000元;12.2018年8月24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200,000元;13.2018年9月7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0,000元;14.2018年9月11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90,000元;15.2018年10月10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00,000元;16.2018年11月12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00,000元;17.2018年11月16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8,000元;18.2018年11月21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3,000元;19.2018年11月27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10,000元;20.2018年12月19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9,700元;21.2018年12月24日B公司向汉格赛事转账9,300元。汉格赛事在合同落款甲方处及借款明细表上盖章并就合同、借款明细表加盖骑缝章,B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盖章并就合同、借款明细表加盖骑缝章,吴劼、张丰分别在合同落款担保方1、担保方2处签字,并在合同、借款明细表每页空白处签字,汉格控股在合同落款担保方3处盖章并就合同、借款明细加盖骑缝章,星冠公司在合同落款担保方4处盖章并就合同、借款明细加盖骑缝章。
2019年6月25日,B公司作为债权出让人(甲方)、朱起作为债权受让人(乙方),签订编号XXXXXX25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第一条、转让标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汉格赛事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合计2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23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万分之六;利息计算方式为从实际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以实际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二条、债权转让:现甲方将以上债权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由本协议双方共同负责通知债务人汉格赛事及担保人吴劼、张丰、汉格控股和星冠公司;等等。B公司在协议落款甲方处盖章,并加盖骑缝章。朱起在协议落款乙方处签字,并在协议每页空白处签字。
2019年9月10日,B公司、朱起共同委托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向汉格赛事寄送《律师函》,内容:2018年12月27日,贵司与B公司签署编号为XXXXXX27的《借款合同》,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贵司发放借款贰佰万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2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B公司催款,贵司始终未予偿还上述借款。2019年6月25日,B公司已将前述债权及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朱起先生,朱起先生亦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及债权相关的权利。基于上述内容,本律师认为双方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存续,B公司与朱起先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亦合法有效,且B公司与朱起先生通过本函已向贵司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贵司应负有按约向朱起先生偿还借款的义务,贵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本律师发函告知贵司:1.要求贵司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朱起先生全额偿还合同借款及逾期利息……;等等。由汉格赛事签收。
同日,B公司、朱起共同委托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向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分别寄送《律师函》,内容:2018年12月27日,汉格赛事与B公司签署编号为XXXXXX27的《借款合同》,贵方作为担保方亦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向汉格赛事发放借款贰佰万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2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B公司催款,汉格赛事始终未予偿还上述借款,贵方亦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6月25日,B公司已将前述债权及与债权相关的权利全部转让给朱起先生,朱起先生亦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及债权相关的权利。基于上述内容,本律师认为B公司与汉格赛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存续,B公司与朱起先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亦合法有效,且B公司与朱起先生通过本函已向贵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因此贵方理应承担《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义务,故本律师发函告知贵方:1.要求贵方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朱起先生履行担保义务,即全额代偿合同借款及逾期利息……;等等。由吴劼、张丰、汉格控股签收。星冠公司拒收。
后因汉格赛事及各担保人迟迟未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遂涉诉。
另查明,除《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外,B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汉格赛事支付往来款35,000元;于2019年1月3日支付往来款50,000元、35,000元;于2019年1月10日支付往来款70,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支付往来款7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支付往来款60,000元;于2019年3月11日支付往来款85,000元;于2019年3月14日支付往来款15,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支付往来款10,000元;于2019年5月13日支付往来款20,000元;于2019年5月28日支付往来款100,000元;于2019年6月17日支付往来款40,000元;于2019年6月18日支付往来款60,000元;于2019年6月21日支付往来款100,000元;于2019年6月24日支付往来款16,000元;于2019年7月1日支付往来款84,000元;以上合计850,000元。汉格赛事于2018年12月26日向B公司支付往来款170,000元;于2019年6月6日支付往来款250,000元;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往来款232,000元;于2019年7月3日支付往来款80,000元;以上合计732,000元。朱起陈述,汉格赛事向B公司支付的732,000元,并非向B公司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而是委托B公司代为保管资金,后续汉格赛事要求支付时,由B公司分批支付给汉格赛事,用于日常经营及偿债。且从转账金额看,B公司陆续支付给汉格赛事850,000元,超出汉格赛事支付给B公司的732,000元,据此,B公司对汉格赛事的总债权也已经超过200万元。
审理中,汉格赛事申请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汉格赛事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核实,汉格赛事认为该《借款合同》签署时间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起)投资入股、实际管理控制汉格赛事期间,在此情况下,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汉格赛事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无实质意义,故撤回了相关鉴定申请。
审理中,双方均向本院提交了“唐风汉格财务清算”微信群聊天记录,微信群成员为被告张丰、被告吴劼、被告汉格赛事出纳章某、B公司董事朱某、原告朱起、宋某(B公司代表律师)、周某(B公司财务负责人)等,本院截取部分聊天记录如下:
1.2018年7月13日,朱某说:成立本群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唐风汉格赛事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债务;宋律师负责起草相关债务解决的法律文件,避免对公司未来发展造成影响;周某是财务负责人,在债务处置资金上做到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债务解决顺序按1、员工工资及报销,2、税务欠款,3、合作单位欠款;公司运营费用从7月开始以分公司管理模式运营,收支两条线,由周某负责,请张总尽快安排财务人员对接。张丰说:好的。周某说:收到。
2.2018年7月13日,张丰邀请章某进群,并说:章某是出纳,可直接对接。周某说:公司网银应该有两个U盾?我是说每个银行账户都该有两个。谁是制单人,谁是审核人?章某说:基本户有两个U盾,我是制单人,吴总是审核人。一般户,只有一个,在我这里,一般户是从2018年6月才开始用,在基本户被封以后。周某说:一般户再申请一个U盾,这两个账户的审核人那个U盾给我。章某说:好。
3.2018年8月7日,朱某在聊天群内发送《会议纪要XXXXXX26》,内容:会议时间:2018年7月26日,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参会人员:朱某、张丰、吴劼、周某、宋某,会议主题:成立汉格赛事及其下属星冠公司后续管理及既有债务清算小组;……四、公司债务清偿顺序:1.公司应纳税款;2.在职员工拖欠薪资发放及报销款支付;3.离职员工拖欠薪资及补充金发放;4.张丰、吴劼薪资计提待后续公司盈利后视情况予以发放;5.对外合作商的拖欠款视具体情况而定;五、债务清偿及后续经营管理费用来源:1.公司积极拓展既有业务、运作2019年度赛事所获利润;2.变卖浙江省杭州市房屋所获款项清偿对B公司债务;3.张丰、吴劼自筹;4.朱某、朱起根据实际情况以借款形式予以下拨必要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包括B公司在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后另行以借款形式下拨;……七、财务工作:以2018年7月30日为既有及后续的节点,由周某负责既有财务数据梳理,张丰、吴劼及公司财务予以配合,后续经营管理费用采取预算制,由公司财务予以指定后报由周某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支付;八、法务工作:由宋某结合梳理完全后的财务数据及既有法律文件确定公司既有债务,并完成后续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件拟定及签署,同时根据需要对公司后续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本次会议确立了公司既有债务、后续经营管理的方向及发展,希望能够完成公司经营自救、以期实现自我造血、实现盈利的目标。
4.2018年8月17日,周某在微信群里发送《为唐风汉格垫付款明细表》,内容为《借款合同》附件《唐风汉格借款明细表》的第1-10项。
5.2018年11月15日,周某说:赛事的账号封了,还有8,000的中果出去不了;宋某说:去银行查下被谁封了;周某说:重庆说是,具体我不清楚。
6.2018年12月25日,周某说:266,800到账了,我先把工资发了;……工资已经发了。次日,周某说:昨天唐风汉格进账26.68万,12月份员工工资,社保及当月员工报销结束后,还有17万多余留账目;出于谨慎考虑,希望这些款项转入B公司账户,1月份以后还有开票税金8万左右需要支付,以及1月份员工工资及社保9万左右,刚好17万元仅够1月份的正常运营费用,……等各位领导指示。
7.2019年6月10日,周某说:张总,每个月员工社保跟公积金也要扣了,欠2个月公积金再加上本月的社保及公积金,要支付5万多,这个款都转到工行待扣了。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款合同》及打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律师函》、EMS面单及快递查询页面、微信群聊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证据或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无关,或欠缺证据相印证,本院均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汉格赛事支付给B公司的732,000元是否系用于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三、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属于金融监管体系范畴。单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不具备放贷资格,相互间的资金拆借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若单位以此为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并将放贷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可能导致单位的主营业务由生产经营转变为专门从事放贷,变相逃避金融监管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可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行为和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而正常企业间借贷一般是在一方自有资金宽裕、另一方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急需的情况下发生,既可缓解单位资金压力,又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单位间互利互助,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从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唐风汉格财务清算”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案中,B公司向汉格赛事一对一注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汉格赛事脱离经营困境,扭亏为盈,其出借款项的行为具有时效性、临时性,而非出于盈利目的,持续性地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故B公司出借款项的行为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应当视作企业之间的正常拆借,属合法有效。B公司与汉格赛事最终以《借款合同》形式确立了双方之前的21笔往来款为借款性质,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于法不悖,汉格赛事应当按约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作为担保方,亦受《借款合同》约束。《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权利整体转让给朱起,并通知了汉格赛事及吴劼、张丰、汉格控股;另,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也已通过公告方式向星冠公司送达了诉讼材料,故债权转让已经生效,朱起有权根据《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向汉格赛事及各担保方主张权利。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在《借款合同》项下21笔往来款之后,债权转让生效之前,双方又持续发生金钱往来,对于汉格赛事所支付给B公司的4笔合计732,000元款项,汉格赛事认为系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朱起则认为是汉格赛事委托B公司进行资金托管的款项,对此本院认为,2018年7月13日,B公司、汉格赛事为汉格赛事财务清算需要,成立了专门的微信群,由B公司聘请的财务周某全面接管汉格赛事财务工作,并持有汉格赛事的账户审核人U盾,负责汉格赛事对外收付款;同时各方开会确立了汉格赛事对外债务的清偿顺序,即优先清偿公司拖欠税款、员工薪资,最后才是对外合作商的拖欠款;由此可知汉格赛事系自愿将银行账户内款项全权委托B公司管理,对于B公司而言,有权根据各方确定的债务清偿原则、为汉格赛事的利益对汉格赛事名下款项进行合理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托管、偿还已到期债务;等等。2018年11月15日,周某说:赛事的账号封了,还有8,000的中果出去不了;宋某说:去银行查下被谁封了;周某说:重庆说是,具体我不清楚。2018年12月25日,周某说:266,800到账了,我先把工资发了;工资已经发了。次日,周某说:昨天唐风汉格进账26.68万,12月份员工工资,社保及当月员工报销结束后,还有17万多余留账目;出于谨慎考虑,希望这些款项转入B公司账户,1月份以后还有开票税金8万左右需要支付,以及1月份员工工资及社保9万左右,刚好17万元仅够1月份的正常运营费用,……等各位领导指示。同日,汉格赛事向B公司支付往来款170,000元。由此可以看出,该笔170,000元款项性质并非还款,而是因汉格赛事账户曾被法院查封,出于谨慎考虑,将汉格赛事收入转入B公司账户,再按需分批转回给汉格赛事用于经营,汉格赛事对此未持异议,这一事实也与B公司在庭审中主张的资金托管说法相符。事实上,基于B公司实际掌控汉格赛事账户的事实,相关款项均系B公司自行从汉格赛事拨付,客观上不可能附带汉格赛事对于款项性质的主观意思表示,加之双方此前存在170,000元资金托管的先例,对于汉格赛事后续支付给B公司的款项,本院综合各项因素后一并判定为是B公司基于汉格赛事授权而自行划拨托管的款项。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院认定汉格赛事支付的732,000元为授权B公司托管的资金,但B公司作为资金受托方,应当基于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各方对于汉格赛事财务清算原则及法律规定,对该款进行合理且有利于汉格赛事的处分。汉格赛事于2019年6月6日向B公司支付往来款250,000元,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往来款232,000元,合计482,000元;但截至《借款合同》到期日前,B公司仅向汉格赛事转回200,000元,尚有282,000元在B公司管理下。从保障汉格赛事最大利益角度,《借款合同》到期后,该款应优先用于偿还负担较重的《借款合同》项下到期借款。同理,2019年7月3日,汉格赛事向B公司支付的80,000元,也应优先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借款,并依法按利息、主债务的顺序依次抵扣。据此计算,借款合同到期后,汉格赛事归还借款本金28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718,000元。根据《借款合同》关于逾期还款的约定,该款自朱起主张的起息日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产生利息为1,718,000元X24%/365天X191天=215,761.97元,故2019年7月3日汉格赛事向B公司支付的80,000元已全部抵扣上述欠付利息,借款本金不变,为1,718,000元,因相关还款及抵扣事实发生在债权转让之前,故汉格赛事有权要求按照抵扣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朱起履行债务。
最后,关于吴劼、张丰、汉格控股的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由担保方张丰、吴劼、汉格控股、星冠公司共同就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金钱给付义务)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义务;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期间为六个月,一旦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前偿还本金,则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有权自行选择适用前述担保条款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直至对甲方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得以全部实现”;各方同时又在《借款合同》末页约定:“担保方明确如下内容:担保方已经明确知晓并同意本合同内容,并愿意以担保方持有的甲方股权质押于乙方的形式,为甲方对乙方负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文义上,前者约定了张丰、吴劼、汉格控股、星冠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及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后者则约定了股权质押担保,两种担保方式并不矛盾,可以并存;对于张丰、吴劼、汉格控股提出其仅以股权质押作为担保,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辩称,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汉格控股的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虽然汉格控股未能提供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张丰、吴劼合计持有汉格控股100%股份,二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可以认定对外担保系汉格控股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汉格控股具有约束力。同理,关于星冠公司的担保责任,张丰、吴劼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汉格赛事84.942%股权,对应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而星冠公司系汉格赛事的全资子公司,故张丰、吴劼对于星冠公司的表决权也同样超过三分之二,加之汉格赛事也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可以认定对外担保系星冠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吴劼、张丰、汉格控股、星冠公司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对汉格赛事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审理中,星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起借款本金1,718,000元;
二、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起利息,以1,7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已向华清同仁B有限公司支付的80,000元);
三、吴劼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吴劼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张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张丰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七、唐风汉格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唐风汉格控股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九、杭州星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杭州星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九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朱起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朱起负担2,538元,由杭州唐风汉格赛事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吴劼、张丰、唐风汉格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星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262元;公告费900元,由杭州星冠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孙雁南
书记员:
书记员袁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