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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刘初庆、潘世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402民初157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6
案件内容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577号

当事人: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初庆,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潘世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周和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赵宋仁,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刘初庆、潘世友、周和文、赵宋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长荣于芾、审判员蒋晓军、审判员朱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继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赣0402民初157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荣于芾

审判员蒋晓军

审判员朱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培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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