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刘初庆、潘世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402民初157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6
案件内容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1577号
当事人: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初庆,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潘世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周和文,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赵宋仁,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刘初庆、潘世友、周和文、赵宋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长荣于芾、审判员蒋晓军、审判员朱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继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赣0402民初157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荣于芾
审判员蒋晓军
审判员朱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培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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