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114民初950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06
案件内容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4民初9508号
当事人:
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
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系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男,系辽宁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宇,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詹力彦
书记员:
书记员胡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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