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辰与白玉杰、烟台豪靓工贸中心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芝执字第106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芝执字第10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炳辰。
被执行人白玉杰。
被执行人烟台豪靓工贸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白玉杰、烟台豪靓工贸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玉杰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白玉杰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通路12-5号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白玉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顾鸿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家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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