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602民初1220号
当事人:
起诉人:王茜,女,生于1989年7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审理经过:
2018年2月6日,本院收到王茜的民事起诉状,经本院通知,王茜于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修改的民事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王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等129人借款共计16172000元及利息(具体各原告的借款金额以出借人名单为准,利息按出借居间服务约定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等129人支付违约金共计4887600元(各原告违约金以各借款金额按借款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条约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3.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公司)因公司需短期资金周转,经被告广安宏通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介绍向原告等129人借款,并与原告等129人授权的代表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为保证宏泽公司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自愿为宏泽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被告宏通公司签订最高额投资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原告等129人向被告进行了转款。但被告宏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至今仍欠原告等人的借款16172000元及相应利息。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宏泽公司还款,天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宏通公司承担居间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泽公司是天宏公司的子公司,借款是由天宏公司统一指挥使用。天宏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宏通公司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已于2015年11月30日移交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办理。2016年7月11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8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天宏公司涉案总金额26亿余元,涉及出借人14102人,本案的起诉人和起诉金额均包含在该刑事案件中,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郭栋平
书记员:
书记员赵英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