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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彧与中山市昌盛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2072民初232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02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232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傅彧,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高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昌盛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戴小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嘉瑶,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彧诉被告中山市昌盛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彧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傅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傅彧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审判长谭震华

审判员何文璋

代理审判员姚红波

书记员:

书记员石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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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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