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增与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曹长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红民二初字第28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2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28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海增,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址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陈海滨。
委托代理人李玉国,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长岭,男,汉族,住址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增诉被告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曹长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庭下拨打王海增地址确认书所留电话,当事人明确表示让法院按照撤诉处理。2015年10月21日,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王海增的反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增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王海增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王海增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李艳利
审判员闫雪
书记员:
书记员谢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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