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76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海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铜山金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缪玉溶,该单位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振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仝琳。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马安迪。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海珉因与被申请人金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金肯学院)及二审被上诉人曹振雷、仝琳、马安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海珉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与本案性质明显不符,本案系金钱给付之债,不适用该条款规定。金肯学院使用房屋还是闲置,系其权利,而非债务或义务。因此,二审将房屋租赁定性为不宜强制履行错误。(二)二审认定房屋已交接及合同解除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二审强行认定申请人对房屋的接受责任,确认房屋于2018年9月29日交接,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有失公平。(三)双方均未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二审判决解除合同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综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肯学院两次向陈海珉发函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此后腾空案涉房屋,于2018年9月28日向陈海珉寄送案涉房屋钥匙,以行为表明不愿再履行租赁合同。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陷入僵局,如果继续维持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将导致涉案房屋长期闲置,同时使金肯学院在不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不符合司法鼓励交易、维护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二审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减少财产浪费,故对陈海珉主张二审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金肯学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陈海珉寄送案涉房屋钥匙,二审据此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进行房屋交接,有事实依据。
金肯学院一审反诉请求系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于2018年6月23日解除,二审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29日解除,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形。
综上,陈海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海珉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刘海平
审判员张丽华
审判员杜三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