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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鹏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04民初854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03
案件内容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8544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6489333D。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相,女,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朱鹏翀,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鹏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余立达

书记员:

书记员范程翔

-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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