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1420号
当事人:
原告:赵朝阳,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合,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雪,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94282424J。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祥,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冰冰,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祥,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天龙大厦**80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HPC211。
负责人:潘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869975138L。
负责人:陈小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朝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赵朝阳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朝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刘玮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杰
书记员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