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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耐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185民初176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5民初1768号

当事人:

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海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耐萍,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生。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耐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中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屈河旺

书记员:

书记员王志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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