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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先林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皖13刑更530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11-1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刑更530号

当事人:

罪犯费先林,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赃款八十九万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3日作出(2015)宿中刑执字第005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皖13刑更4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费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费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罚金缴纳3000元,尚未履行完毕,赃款未追缴,狱内消费偏高。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费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费先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耀

审判员吕庆龙

审判员王九霄

书记员:

书记员王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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