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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981刑初360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2
案件内容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81刑初36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荣峰,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安市。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荣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荣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高荣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赛岐镇康美城附近沿赛岐大桥往赛岐经济开发区后太村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49KM+50M路段,与阮某驾驶的闽JG××××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高荣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荣峰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荣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高荣峰于2019年7月9日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荣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高荣峰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阮某的证言,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自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光盘,被告人高荣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高荣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荣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荣峰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再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荣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李艳

书记员:

书记员赵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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