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李和仲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6执273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4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2736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和仲,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和仲罚金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李和仲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和仲正在服刑,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和仲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万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渝0106执27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昆伦
审判员周剑
审判员李彬
书记员:
书记员黄鹤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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