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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李和仲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6执273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14
案件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2736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和仲,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内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和仲罚金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李和仲采取失信、限高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和仲正在服刑,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李和仲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万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渝0106执27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昆伦

审判员周剑

审判员李彬

书记员:

书记员黄鹤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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