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学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729执11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2-28
案件内容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执1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马建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学忠,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马金萍,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址同上,系黄学忠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学忠,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9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学忠,马金萍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3200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李军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慧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