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和、程绍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104执7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执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启和,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程绍兵,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一初字第0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程绍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绍兵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启和合伙款项30万元,利息21235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123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8日,款清息止),诉讼费4156元、保全费28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4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绍兵尚未支取的收入5577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宋建忠
书记员:
书记员刘天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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