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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秀卫、蔡三移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云3325刑初14号
案由: 重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24
案件内容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325刑初14号

当事人:

自诉人蔡茂发,男,1983年6月4日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兰坪县。

被告人和秀卫,女,1983年5月4日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兰坪县。现住兰坪县。

被告人蔡三移,男,1973年10月11日生,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文盲,农民,住兰坪县。

审理经过:

自诉人蔡茂发以被告人和秀卫、蔡三移犯重婚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被告人和秀卫与蔡三移既没有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诉人蔡茂发控告被告人和秀卫与蔡三移重婚的诉求,没有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告人犯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蔡茂发对被告人和秀卫、蔡三移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张发海

审判员李春良

审判员李江慧

书记员:

书记员和晓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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