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房寺镇陈寨社区村民委员会与付秀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鲁1482民初834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834号
当事人:
原告:禹城市房寺镇陈寨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山东省禹城市房寺镇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主任。
被告:付秀芹,女,196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禹城市房寺镇陈寨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寨村委会)与被告付秀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陈寨村委会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寨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城市房寺镇陈寨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原告禹城市房寺镇陈寨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功立
书记员:
书记员霍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