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执恢2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7楼。
被执行人:徐春福,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曹丽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春福、曹丽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68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春福返还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11285.6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曹丽娜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被告徐春福、曹丽娜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16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徐春福、曹丽娜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冯绍良
审判员孙福建
审判员邱清海
书记员:
书记员孙玉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