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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立兰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1刑更402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5-0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刑更402号

当事人:

罪犯庄立兰,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立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庄立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庄立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立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庄立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犯罪对象系儿童,其行为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庄立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宝林

代理审判员李杲

代理审判员尹腾飞

书记员:

书记员顾笑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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