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月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赛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20民初10367号之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民初10367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上海红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柳,总经理。
原告:上海博赛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柳,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春锋,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亚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月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赛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红月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赛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唐祖峰
审判员屠朝辉
人民陪审员罗明
书记员:
书记员许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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