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夏红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80执572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执5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
被执行人:夏红波,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夏红波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走访被执行人夏红波户籍地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红波限制高消费,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余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朱世忠
审判员陈军辉
审判员彭绍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杨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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