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83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辜萍萍,女,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余顺安,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余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顺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辜萍萍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45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4元、执行费人民币296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余顺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余顺安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没有存款,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
2.2019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顺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余顺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余顺安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2019年3月18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9年3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琨臻
审判员洪长城
审判员黄艳萍
书记员:
书记员林雅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