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希红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2民申7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08-1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民申7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希红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天津市河**友谊路**,组织机构代码10306183-4。
负责人:付钢,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莎,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怀宇,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希红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西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韩希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希红在本案审查期间,以双方已经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希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刘秀玲
审判员高荫旗
审判员赵晶
书记员:
书记员张培松
速录员 朱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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