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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1182民初36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645号

当事人:

原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沿江工业仓储区**线。

法定代表人:张炳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南疏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之全。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林星

书记员:

书记员阮培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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