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3257号之一
当事人:
移送执行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建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E337170(4)。
被执行人:陈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36年7月3日出生,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G373822(0)。
审理经过:
关于陈丽容与被执行人陈建箫、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根据审判人员移送,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但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梁惠坤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叶沛权
书记员:
书记员黄梓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