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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箫、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2执3257号之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3257号之一

当事人:

移送执行机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建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E337170(4)。

被执行人:陈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36年7月3日出生,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G373822(0)。

审理经过:

关于陈丽容与被执行人陈建箫、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根据审判人员移送,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及各大银行等单位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但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梁惠坤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叶沛权

书记员:

书记员黄梓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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