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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与戴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苏05民终43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9-29
案件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终43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英明,男,1952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52********,汉族,住昆山市玉山镇麒麟新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继伟,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女,1982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31982********,汉族,住,住昆山市千灯镇中横娄**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英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千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英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英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戴英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6元,减半为5553元,由上诉人戴英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汪文

审判员朱婉清

代理审判员沈莉菁

书记员:

书记员包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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