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利与韦兴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黔2732执735号之十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30
案件内容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735号之十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小利,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户籍地:贵州省丹寨县,现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韦兴蛮,男,水族,1987年02月10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小利与被执行人韦兴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韦兴蛮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兴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再成
书记员:
书记员张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