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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国定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桂0804民初61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18
案件内容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804民初619号

当事人:

原告覃国定。汉族,司机,

住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云表村新院屯91号。。

委托代理人覃伟,贵港市覃塘区方正法律服务

住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云表村新院屯91号。贵港市覃塘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甲来,现住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云表村新院屯**。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覃国定诉被告梁甲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春艳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伟原告覃国定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伟、被告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甲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诉称原告覃国定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1××日到贵港市覃塘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婚后没有生育有子女。原、被告在结婚同居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双方感情不和,时常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后到2013年4月份因争吵从未休止过。因此,原告在2013年5月份独自到海南省保亭县金沙农场打工至2015年3月份。原告在外打工期间很少与被告联系,只是在每年春节才回父母家住几天,但没有与被告共同居住及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破裂,还有互好的可能,于2015年5月29日判决驳回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求。在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又回到海南省打工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被告分开居住时间已有3年多,自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也已有一年,原、被告在分开居住期间也没有来往及其他联系。因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再次具状至法院,请法院查清事实后,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决原

被告离婚。

被告梁某辩称被告梁甲来辩称:首先不同意离婚。××,××,是多发性硬化,手脚不方便,手脚麻木,自理都不方便,原告走了几年,这几年来原告一个电话都没有打回来给其,也没有关心、看过其,现在一回来就要离婚,××情复发都要住院,每次住院都要花费1万多元,都是其亲哥支付医药费,开始原告还支付一点医药费,后来就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过,结婚几年以来原告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若原告坚持要离婚,现在看原告能赔偿多少,赔偿数目符合我的心意我

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10××月11××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50804-2011-004459)。双方婚后至今未生育有子女。被告因患××变(××)于2013年分别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9月20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为:出院情况“治愈”。被告还因患多发性硬化于2013年至2015年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7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为:出院情况“好转”。2015年3月20日原告曾以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后法院以(2015)覃民初字第431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2015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至8月10日、2015年11月10日至11月18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两次,2015年11月18日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为:出院情况“好转”。2016年5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到本院,请求判如所请。经本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了几年,婚后双方虽未生育有子女,但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婚后相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及被告身体患病需要治疗因经济问题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加沟通,互让互谅,多为家庭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着想,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覃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驳回原告覃国定要求与被告梁甲来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覃国定负担。

国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

审判员:

审判员黎春艳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雪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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