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闽0425执917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3
案件内容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5执91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东门塔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5137L。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彬,男。
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8419242W。
法定代表人:吴长衍,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案号为(2021)闽0425执131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7027.53元、执行费3155元、诉讼费2278元,合计222460.53元,均未执行到位)并入(2021)闽0425执131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闽0425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勤模
审判员陈成祯
审判员杜超勇
书记员:
书记员陈秋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