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03民初1351号
当事人:
原告:肖强,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陈留好,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强与被告陈留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强,被告陈留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5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两块钢板原物及支付该钢板租金15420元(租金已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以后租金按照每天20元计算至返还钢板原物为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工程施工需求,分两次向原告租赁钢板用于施工,第一次租赁产生租金12500元,被告支付5000元后还欠7500元。第二次租赁合同自2018年签订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租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钢板原物及租金,被告均拒绝返还和支付租金。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租原告钢板以及第一次少7500元租金无异议,但是其辩称:其就租了一次钢板,没有第二次,在其出具欠条之前钢板遗失了;其愿意按照市场价4000元一个返还给原告,不同意给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工程施工需求,向原告租赁钢板30块用于施工,至2018年2月11日租金12500元被告未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2018年2月19日被告返还原告28块钢板,因为2块钢板被告没能及时返还,当日双方签订《钢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两块钢板,租金10元/块日;如遗失,每块按照4000元赔偿。2019年6月,原告到被告处发现自己出租的钢板不在被告处。
另查明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后向原告支付5000元租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拖欠原告欠条载明的剩余租金75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由于原告在2019年6月已经发现涉案钢板灭失,之前原告主张租金9600元(16个月*30*20元/两块)本院予以支持,之后原告主张的租金因为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留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强租金17100元;
二、被告陈留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强钢板款8000元;
三、驳回原告肖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肖强负担72元,被告陈留好负担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信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