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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6执1170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4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170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RomanWojdyl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子惠,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娟,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审理经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8840.07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本院(2020)津0116民初20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税务、民政、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个,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0日。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李金一

书记员:

书记员刘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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