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纯与吴佳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3民初630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1
案件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民初6303号
当事人:
原告:蔡纯,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吴佳炜,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纯与被告吴佳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蔡纯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蔡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黄欣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宇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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