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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李慧君、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111执199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1执1996号

审理经过:

移送执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志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李慧君,女,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刘志军、李慧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1987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本院将依法追缴刘志军、李慧君的违法所得、财物,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上述二被执行人退赔,并按各投资人未收回金额比例发还各投资人。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院于2018年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分别为(2018)粤0111执1989-1998号(以下简称1989-1998号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已于2018年2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军、李慧君二人[(2018)粤0111执1630号],依法追缴其二人的违法所得、财物,并责令其二人进行退赔。鉴于1989-1998号案也是根据同一生效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其执行内容可包含于(2018)粤0111执1630号案中,故1989-1998号案无重复立案之必要,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粤0111执1989-19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罗炜

审判员项明阳

审判员赖汉穗

书记员:

书记员詹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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