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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岱山县岱西镇青黑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921行审51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9-26
案件内容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921行审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岱山县。

法定代表人戎宏杰,局长。

被执行人岱山县青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岱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05年下半年,被执行人为建设新农村小康社区,未经批准,擅自在岱西小山自然村建造青黑社区休闲小广场,经实地勘测,该用地地类为基本农田,涉及面积2.3亩,其中建筑面积313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于2008年8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岱土资罚字[20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1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在上述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就罚款部分进行了履行义务,对其余处罚内容迟迟未履行。2009年4月15日,申请人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天收件登记。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15日对岱土资罚字[20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可准许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的有关规定,适用裁执分离案件的执行可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组织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岱土资罚字[20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岱山县岱西镇青黑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3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1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二、岱土资罚字[20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岱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员:

审判长郑力奋

代理审判员余金津

代理审判员周盈琪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哲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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