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6执16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威,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被执行人周东东,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威与被执行人周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26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东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东东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威借款本金人民币2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2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东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周东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东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东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东东在银行及财付通账户的存款(已划拨人民币4749.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2月25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17750.2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东东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周东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东东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及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东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威。其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东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1126执16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杨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瑞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