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与郭强、迟名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84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8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玲。
被执行人郭强,),现羁押日照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迟名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郭强、迟名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郭强、迟名雪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王玲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800元。因被执行人郭强、迟名雪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强因涉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现正服刑。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迟名雪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鲁L×××××号牌轿车一辆及鲁L×××××号牌轿车一辆,该查封的涉案车辆待依法处置,本案暂无法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可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郭强、迟名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世伟
审判员梁作宝
审判员法乐红
书记员:
书记员赵吉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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