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6民初3280号
当事人:
原告:高瑞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显政,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邦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瑞兰与被告付邦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昌邑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4账户的冻结。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法院在执行(2016)鲁0786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作出(2017)昌执字第7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4账户存款,原告提出异议后,2017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2017)鲁0786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该裁定书错误地认定张永芝借被告的69000元是原告与张永芝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最新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冻结原告账户的行为错误,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未经审判程序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鲁0786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系执行行为错误,并非认为其对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该案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瑞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付明琪
人民陪审员韩凤霞
人民陪审员杨彬
书记员:
书记员寇知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