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300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陈萍,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系申请人的丈夫。
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男,1969年5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陈萍与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9,000元内进行冻结。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294账户(实际冻结2.02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5185账户(实际冻结20.84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5832账户(实际冻结10.77元)、尾号6726账户(实际冻结16.60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1195账户(实际冻结1.05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9273账户(实际冻结1,280.70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8675账户(实际冻结18.13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7182账户(实际冻结0.02元)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库尔班·阿卜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030账户(实际冻结24.90元)、尾号478f账户(实际冻结0.06元)内资金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070账户(实际冻结6,465.92元)内资金12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查封被保全人坎吉克孜·伊斯马伊力名下登记的玛纳斯县不动产(已抵押),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仲玉新
书记员:
书记员包梦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