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尤芹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327执168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执168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尤芹兰,女性,住莒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执168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尤芹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尤芹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尤芹兰在青岛银行75×××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131.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程立东

书记员:

书记员李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