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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黑8109执967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红兴隆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02
案件内容

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执9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云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彬。

被执行人:齐革,住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兴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齐革无能力给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梁需

书记员:

书记员汪浩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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