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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强、仕叶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110执10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18
案件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1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小强,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临洮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仕叶青,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仕叶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仕叶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小强人民币1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9元、申请执行费164元,但被执行人仕叶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仕叶青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胡雁翔

书记员:

书记员陆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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