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强、仕叶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110执10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18
案件内容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1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小强,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临洮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仕叶青,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仕叶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仕叶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小强人民币17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9元、申请执行费164元,但被执行人仕叶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仕叶青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胡雁翔
书记员:
书记员陆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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