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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郭秀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503执527号之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5-14
案件内容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527号之十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盖明明,行长。

被执行人:郭秀芬,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秀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秀芬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

书记员李元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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