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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与被告钱洪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车商团队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围民初字第250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围民初字第2506号

当事人:

原告王玉兰(系死者魏俊忠妻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魏利军(系死者魏俊忠长子),市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魏立民(系死者魏俊忠次子),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赵志强,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钱洪涛,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车商团队二部,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

法定代表人吴卫,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与被告钱洪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车商团队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志强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撤回对被告赵志强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唐军志

人民陪审员李军志

人民陪审员王云鹏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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